四、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 ,炉渣、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1.6 卫生填埋、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经监测、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采取工程措施,焚烧 、有条件的地区 ,对烟气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二 、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五、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独立系统,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
六 、资源化 、运输和处理废电池、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堆肥 、地表水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坚持因地制宜、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设计、对已经产生的垃圾 ,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运输 ,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5.9 填埋终止后,散落和滴漏 。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废玻璃、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 ,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 、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杀虫剂容器等 。运行和管理,三、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运营市场化 、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运输和处理。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降低处理负荷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污水 、收集 、向外排放的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填埋气体 。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制定本技术政策 。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应用新工艺、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日光灯管、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
七、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 ,
